為強化期貨市場價格穩定,期交所昨(6日)宣布,自明(107)年1 月22日起實施「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新制,藉以防範錯誤下單、胖手 指及盤中委託簿流動性瞬間失衡等所導致盤中價格異常波動。
所謂「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是指期交所對適用商品的每一筆「新 進委託」逐一進行檢核,並依照該筆委託單進入交易系統時委託簿狀 況,試算該筆委託可能成交價格。
若該筆委託為買進委託,其可能成交價格高於期交所訂定買單退單 標準,則將該筆委託退單;若該筆委託為賣出委託,其可能成交價格 低於期交所訂定賣單退單標準,則將該筆委託退單。
期交所指出,推動此一新制,是為強化期貨市場價格穩定,故動態 價格穩定措施僅會針對造成價格異常波動的新進委託予以退單,例如 買單可能造成價格向上異常波動及賣單可能造成價格向下異常波動的 委託,經檢核後退單,對一般正常委託不會造成影響。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上線後,第一階段適用商品為目前主力商品「臺 股期貨」及「小型臺指期貨」,且限此兩項商品的最近月、次近月契 約,及最近月與次近月的跨月價差交易。
期交所指出,主力商品因市場參與者多、重要性高,若發生價格異 常事件,對整體市場影響大,故採用亞洲已建置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的 交易所,如韓國交易所及香港交易所等實施經驗,先適用於主要商品 及主要月份。
期交所已於官網首頁設置「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宣導專區」,期貨業 從業人員及交易人可上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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