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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數科:宋麗華投資東森 實屬違法

  東森電視併購案,台數科與東森國際日昨分別向台中地院、台北地院提出訴訟,兩地院也做出駁回。NCC副主委兼發言人翁柏宗昨(2)日表示,NCC已由法務、內容處相關同仁分別針對黨政軍條款、垂直整合等相關法規研析意見,法院判決會參考,但最終仍將依法審理。
  屏東縣議員宋麗華在台數科向NCC提出併購東森電視申請審查之後、為「測試」台數科的防範機制、「刻意」於集中市場買了1張台數科股票,並向NCC「檢舉」認為台數科違反「黨政軍條款」。台數科為此,向台中地院申請「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之假處分。台中地院日昨駁回台數科之訴。
  根據法院判決,公司法對股東權有明確規定,股東權之行使須達一定比例為標準,1張股票僅能行使個別股東權;而通傳會准駁東森電視案,是依據法律賦予的公權力,無法認定1張股票的股東權會對購併案產生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認為台數科提出的假處份無必要。
  不過,法官也指出,宋麗華此舉違反了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具有黨政軍特定身分者「不得投資」系統經營者與衛星廣播電視之行為。依有廣法第58條第2項與衛廣法第50條,違法黨政軍條款時,處罰對象非「違法投資者」,也無法認定該投資行為無效,因此法官認定宋麗華「行為違法」,但「投資有效」,屬於「取締規定」之範圍,而非「效力認定」。
  台數科併東森電視目前深陷「1張股票卡住百億元交易案」困擾,市場人士分析認為,此亦凸顯黨政軍條款不合時宜、易於被有心人士刻意操作的潛在風險。
  根據台中地院駁回台數科假處分的理由,主要認定「一張股票應不會成為NCC決定是否同意購併案」的理由,因此台數科在宋麗華擁有的這張股票上,似乎並無「急迫危險與重大損害」,因此駁回台數科的假處分申請。
  至於台數科提出宋麗華行為違反了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黨政軍條款」、屬於違法行為,法官認為此屬「取締規定」,投資的行為雖然違法,但因無罰則,因此法院無法判定宋麗華的股東行為無效。
  台數科昨日發表聲明,呼籲NCC以積極態度面對東森電視交易案的審查,對於宋麗華「惡意又明顯違法」的行為,展現裁量權,主動作為,不應讓被動受違法投資的善意第三人台數科,因一張股票而權益受損,進而影響到攸關台灣媒體正向發展的百億元交易案。
  宋麗華則表示,判決證明若從集中市場買入1張台數科股票,難保其他政黨會否依相同方式逐步購買台數科股票,進而達成投資並控制媒體的效果。<摘錄工商>

2017/5/4【宋麗華:買台數科股票是為凸顯漏洞
2017/5/3【台數科假處分案 駁回
2017/5/3【陳安祥、王志仁 為東森購物效力
2017/5/3【台數科:宋麗華投資東森 實屬違法
2017/5/2【NCC:東森電視案將依法審理
2017/5/2【台數科告議員惡意買股 遭駁回
2017/4/28【東森電視案假處分聲請 駁回
2017/3/16【舊法遲遲不修 苦主一大堆
2017/3/16【東森TV交易案 一張股票擋路
2017/3/8【大股東沒出席,東森電視股東會流會
2017/3/7【搶攻全通路 最重要課題
2017/3/2【還有兩關…學者籲儘速審查
2017/3/2【台數科併東森電視 公平會有條件過關
2017/3/2【台數科買東森TV 公平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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