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近日公告「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12條之1及28條之13修正條文,考量行業景氣變化增訂但書,放寬對上市公司私募現金增資3年後,股票擬辦理公開發行時,對獲利成長的要求,並自即日起實施。
證交所舉例,若上市公司於100年辦理私募現增時,依規定股票要鎖3年,即到103年股票才能流通在市場交易,並且要先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但依規定,103年時獲利要比99年為佳,才能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並在市場交易。
以第12條之1第7款原規定:「股東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會計年度為稅後淨利且無累積虧損者 」,新增但書:但因行業景氣變化致申請前3會計年度平均數較股東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1會計年度或前3會計年度平均數為佳,且該平均數達4%以上者,不受前開獲利能力限制。
另第8款針對「股東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1會計年度為稅後淨利且無累積虧損者」,也增訂但書:「但因行業景氣變化致申請前3會計年度平均數不低於股東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1會計年度或前3會計年度平均數之200%,且該平均數達4%以上者,不受前開獲利能力限制。」<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