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4年7月20日起,期交所延長陸股ETF期貨交易時間至下午4時15分,相關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及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等風險控管機制也有變更,包括保證金催繳通知不再用書面,改為電話、簡訊通知。此外收盤前風險指標仍低於規定,則期貨商將代為沖銷所有商品;若是收盤後仍未達標準,則將在隔日繼續進行沖銷。
為達節能減碳,自7月20日起取消期貨商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之規定,期貨商可採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期貨交易人指定方式通知期貨交易人追繳狀況,惟期貨商使用電子郵件方式寄送,須符合電子簽章功能,若期貨商以不具電子簽章功能之電子郵件通知,應於同一營業日再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期貨交易人。
至於期貨商執行代為沖銷作業,則依兩大原則辦理,第一,期貨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期貨商規定之標準,沖銷期貨交易人全部部位。第二,期貨交易人屆盤後保證金追繳之補繳時限仍未解除盤後保證金追繳,依與交易人約定之沖銷順序,沖銷部位至期貨交易人之權益數等於或大於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
延長交易時間後,如果期貨交易人風險指標低於期貨商規定比率,於下午1時45分收盤前,期貨商將代沖銷全部部位;在延長交易時段期間,將尚未收盤商品未沖銷部位全部沖銷。若下午4時15分收盤後,風險指標仍低於規定,期貨商將於次一營業日開盤後進行檢視,倘低於規定之比率,期貨商應將未沖銷部位全部沖銷。<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