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銀人壽從97年成立迄今,一再藉由母公司台灣金控增資方式,改善該公司財務狀況,98年至102年已分別增資3次合計達120億元,104年預計再增資55億元,監察院昨(4)日公布糾正財政部及台灣金控,並要求加速擬訂具體時程,明訂一定期限內改善台銀人壽營運。
據監察院通過監委陳小紅、王美玉和仉桂美的調查報告指出,台銀人壽從97年成立不久,即遭逢美國次級房貸的金融風暴,未實現損失大幅度增加,只能一再以其母公司台灣金控增資方式,使RBC比率得以維持在法定比率200%以上,雖符合法令規定要求,但該公司經營持續無法擺脫困境。
監委指出,台銀人壽經營困境在於:一、高利率舊保單利差損影響經營績效:台銀人壽成立時承受台銀壽險部的資產及負債,舊保單的負利差就達2.72%。
二、主管機關規定及會計制度改變抵銷增資效益:像是102年度辦理的60億元增資案,主要就在因應主管機關監理政策及會計制度改變所致,60億元增資幾已抵銷殆盡;
三、主管機關監理政策改變致原經營模式須做結構性調整:台銀人壽成立後即以台銀為主要通路銷售類定存保單,經由該類型保單之大量銷售以減低利差損壓力。但近年來主管機關在監理政策上採行多項措施,抑止壽險業銷售躉繳型類定存商品,使該公司資產配置必須保留高比率低收益的約當現金,以因應大量保單滿期金的給付,致資金運用收益率下降。
由於保險業若RBC比率未達相關法令規定且未能依限完成增資等改善作為時,金管會將依規定採取限制其資金運用範圍等處分,為避免該公司業務及資金用途受限不利於經營,歷年來當台銀人壽之RBC比率偏低時,台灣金控都會對台銀人壽辦理增資。<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