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記者林芳姿/台北‧ 1月15日 01/15 20:10
台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核四釋憲案,今 (15)
日下午作成釋字第 520號解釋,司法院表示,核四案行
政院應向立法院報告。台電根據此項結果表示,台電為
行政院旗下的一個公營單位,一切遵照行政院的指示,
即使決議續建核四,台電也會配合推動一切工程。
根據釋字 520號解釋文,行政院依職權停止核四法
定預算之執行,係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依憲法增修
條文第 3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規定,行政院院
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適時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行政
院仍須補行上述程序;解釋文並指出,各有關機關應本
此解釋意旨,協商或運用憲法機制解決僵局。因此台電
仍須等待行政院作出決定,才會有因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