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電子票證未來可與電子支付業者的虛擬帳戶連通。銀行局長詹庭禎9日表示,將修訂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允許電子票證業者可兼營電子支付,同時也將准許「記名」電子票證的資金,可轉匯到電子支付的虛擬帳戶內。
銀行局昨日邀集8家電子票證者業者,即悠遊卡、愛金卡、遠鑫、一卡通、台銀、合庫、玉山銀、永豐銀,及銀行公會、無店面公會、央行、法務部等,討論電子票證條例修正案,昨日並沒有太大歧意,詹庭禎表示,會等金管會內部確認版本後,儘速送行政院及立法院審議。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已在立法院完成三讀,相關子法在法案上路後三個月內也將齊備,接受業者申請,由於電子支付業者可申請兼營電子票證業務,因此銀行局也著手修訂電子票證法,允許兩者可申請相互兼營。
電子支付業者分為辦理儲值業務者資本額5億元,未辦理儲值業者則資本額1億元,至於電子票證資本額則為3億元,詹庭禎表示,未來若電子票業者申請兼營含儲值的電子支付業務,資本額也是要5億元。
同時目前實體電子票證儲值上限是1萬元,但電子支付業的儲值上限則是5萬元,詹庭禎表示,未來除了雙者間允許兼營,初步也同意「記名」的電子票證可將儲值金額轉給電子支付帳戶,不記名的電子票證則不開放此功能,至於電子支付儲值帳戶內的資金要轉給電子票證,目前則暫不考慮。
這次條文也新增非銀行的電子票證業收取儲值款項去運用,產生的孳息或其他收益,應提一定比重金額,回饋持卡人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的用途,如支付保證金手續費、會計師查核費等。<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