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公布,股票期貨或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股票,若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公布為處置股票時,期交所將進行股票期貨及選擇權契約保證金調整措施,相關措施自104年3月2日起實施。
為提高期貨商的風險涵蓋能力,並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股票期貨或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股票,只要是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依其「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公布為處置股票時,期交所將調高股票期貨、選擇權契約的保證金為原適用比例的1.5至3倍。
遵遁規則為,若是近30個營業日內第1次發布為處置股票者,期交所將調高該股票期貨及選擇權契約保證金為當時所屬級距適用比例的1.5倍;若是於最近30個營業日內第2次(含)以上發布為處置股票者,期交所將調高該股票期貨及選擇權契約保證金為當時所屬級距適用比例的2倍。
此外,若是標的股票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提報其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採取特別的處置措施(除停止一定期間之買賣外)者,期交所將調高該股票期貨及選擇權契約保證金為當時所屬級距適用比例的3倍。<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