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昨(16)日表示,將修正規定,允許銀行辦理「股價類期貨多頭避險交易」,並將台灣期交所與歐洲期交所合作的「一天期期貨」,納入銀行辦理國外期貨交易免申請核准之標的範圍。
金管會表示,去年底期貨公會建議,開放銀行辦理股價類期貨多頭避險交易,有助健全期貨市場發展,提高法人參與期貨市場比重,擴大銀行業避險工具之運用。
銀行局副局長呂蕙容表示,目前只開放銀行以期貨交易人身分,辦理股價類期貨空頭避險交易。銀行手上有股票現貨,為了規避現貨下跌,會有持跌價損失,所以會賣出期貨,建立空頭部位避險。
鑒於股價現貨部位與期貨部位具有高度相關及替代性,開放銀行運用期貨多頭避險交易,
呂蕙容說,開放多頭避險後,銀行為了規避現貨價格上漲,導致投資成本上升,所以先買進期貨或選擇權的買權,建立多頭部位。
官員進一步解釋,如果銀行預期某檔股票價格將上漲,會增加買進成本,便能運用買進期貨的方式,鎖定當前的價格。
與現貨投資策略搭配運用,可提高銀行資金運用效率。
據了解,萬泰、安泰、上海、日盛、台新、開發、台工銀、元大、彰銀等九家銀行,有興趣辦理多頭避險交易。
金管會表示,開放銀行得於期貨市場先建立多頭避險部位,限額為銀行核算基數的5%,且該多頭避險部位與股價類現貨部位合計,不得超過銀行投資有價證券的總限額及個股限額。
另外,金管會也開放,銀行得辦理經金管會核准台灣期交所與國外期交所簽署合作協議,於該國外期貨交易所上市的國際合作期貨交易商品。
銀行辦理期貨交易應訂定內部作業準則,包括交易原則與方針、交易作業程序、風險管理措施及查核程序等相關作業程序,報經董(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除辦理非屬國際合作商品的國外期貨交易須事先申請外,應於辦理後15日內將內部作業準則及開辦日期報金管會備查。<擷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