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讓電子票證可用於支付停車費、垃圾袋等地方政府規費,金管會發函公告,確定電子票證的特約機構,受各級政府委託代徵收規費,屬於「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以解決相關爭議。
金管會表示,未來只要各級政府與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談成合作,就能用來支付各種政府規費,等於把適用範圍再擴大,增加民眾便利性。
目前國內獲准發行的電子票證,以悠遊卡公司為最大宗,另外統一集團的愛金卡公司、高雄捷運的一卡通公司,相繼同樣獲准成為電子票證公司,未來發卡後就能進行小額消費,以及與政府機構洽談支付規費等。
據悉,過去電子票證的小額消費簽約廠商,多是民間單位,但去年 12月悠遊卡公司有意擴大使用範圍,與台北市、新北市政府合作,用於支付規費,因此發出公文瞭解是否符合規定。
金管會指出,目前法規有賦予主管機關可以審核,同意電子票據用於支付其他未規定的款項,在方便性的考量前提下,放寬這項使用規則。
悠遊卡公司表示,獲得金管會正式函文後,今年起悠遊卡已經可以在台北捷運各車站、全家便利商店繳付停車費,此外台北市環保局垃圾袋,同樣能使用悠遊卡付費。
包括台北市、新北市在內,民眾未來到各機關或區公所、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衛生所等各一線櫃檯辦理業務時,也能以悠遊卡繳納各項規費。 <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