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2.事實發生日:102/12/0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致和證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6,281,800元,及其中6,570,450元
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6,570,450元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6,570,450元自民國
101年1月1日起,6,570,450元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2)致和證券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丙一種特別股自民國97年1月20日起至民國
101年1月19日止,丙二種特別股自民國97年2月27日起至101年2月26日止之股息,
合計26,281,800元。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02年12月9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3年1月21日
上午9時20分進行言詞辯論。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
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1月21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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