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2.事實發生日:102/11/0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有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於102年11月5日第1148次委員會議通過,
因9家民營電廠(IPP業者)聯合拒絕調整與台電公司之購售電費率,對9家電廠開罰60億
5,000萬元。
4.處理過程:針對公平會裁罰決議,本公司鄭重說明如下:
一、公平會認為民營電廠以意思聯絡方式,聯合拒絕調整與台電公司之購售電費率,
足以影響發電市場之供需功能,並非事實。
經查民國97年台電公司提出「IPP購電費率隨利率浮動調整機制研究報告」,並依據報
告結論要求各IPP業者調降售電費率,歷經3次會議協商,雙方均無法達成共識,因此
報請經濟部能源局調處。能源局於98年4月29日調處會議決議,「請民營發電業者委託
研究機構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方案,俾與台電公司所提建議方案,作為雙方進一步
磋商的基礎」。因此各IPP業者後續開會檢討購電費率問題係基於主管機關要求辦理。
至100年4月11日經濟部能源局第二次調處會議時決議:「考量購售電合約中增訂利率
浮動調整之機制,係屬合約雙方於私法上權利義務之事項,如台電公司與民營發電業
者就此爭議,仍未能協調解決,建議雙方可依購售電合約所定爭議解決方式,交付仲
裁或訴請司法機關判定」,足見本件實屬合約爭議,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問題。
二、國內9家IPP業者中,本公司售台電之價格最低,以101年電價為例,本公司售電價
2.35元/度,台電轉售電價平均為2.89元/度,也就是台電公司向本公司每購買1度電力
再轉售即有0.54元之毛利。由於購售電合約係屬商業合約,條文修正須經雙方合意,
本公司考量台電公司面臨經營困難,基於社會責任,當予鼎力協助,業於102年8月14日
與台電完成修約調降售電價格。
三、公平會依據100年11月25日修正實施之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依據各IPP營
業額比例提高罰鍰並不合理。
IPP的發電量受限合約規定必須完全配合台電調度,調度量越高,則營業額越大,非IPP
所能自主。本公司因售電價格係9家IPP最低,台電在轉售後仍有相當利益,因此自本公
司3部機組商轉以來,台電對本公司調度之發電量均為9家IPP最高,則營業額自然也最
大,同時台電之獲利也愈多。本公司對台電獲利貢獻最大,卻因調度發電量大,營業額
高反而被公平會裁罰最多並不合理。
四、本件單純僅係台電公司應依其分別與各民營電廠業者所簽立購售電合約之約定,協
商購電費率調整方案所衍生之民事契約爭議,絕無公平會所指民營電廠涉聯合壟斷違反
公平交易法之情事至為明確,對公平會裁罰本公司深表遺憾。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18.2億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由於目前尚未收到公平會正式文件,將待收到後研議依法提起
行政救濟程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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