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丟記名電子票證的自負風險,將由24小時縮短為12小時。金管會 5日宣布,將修改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將記名式電子票持卡人掛失後要承擔損失的風險,由上限24小時縮短為12小時,這項新規定公告後一個月生效。
銀行局表示,以往都是以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來規定,這次也提高位階到應記載事項,進一步保障持卡人的權益;同時掛失後被冒用的風險僅限「非線上即時交易」的部分,即如支付捷運、公車、高鐵費用、超商購物等。
但若是銀行發行的電子票證,如台銀、合庫、永豐、玉山等四家銀行發行的電子票證都是線上交易,並不會有失卡冒用風險。
金管會明訂,無記名式的電子票證不得掛失止付,若是記名式的電子票證若遺失或被竊,持卡人應該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發行機構,或由發行機構指定的單位辦理掛失手續。
金管會表示,由於電子票證的非線上交易必須給發行機構一定的時間,去通知特約機構拒絕已掛失的卡片消費,因此最早是掛失手續後 24小時內,若卡片被冒用的風險仍是由持卡人自行負擔,但這次則縮短為12小時。
不過自負風險的12小時是「上限」規定,發行機構可依需要的時間自行約定,如悠遊卡公司從今年8月1日起,其記名悠遊卡掛失後三小時冒用風險是持卡人自負,超過三小時以上即是由發行機構負擔。
到今年9月底,國內電子票證流通卡數達3,372萬張,最大宗還是悠遊卡公司的近3,325萬張,近期已獲准發行的統一愛金卡(iCash卡) 目前則尚未正式發行,目前主要是悠遊卡、愛金卡可能有非線上即時交易,就會有掛失後持卡人要自負風險的問題。<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