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序號:1
主旨: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102年股東臨時會公告
股東會種類:股東臨時會
開會日期:102/12/01
停止過戶日期起日:102/11/02
停止過戶日期迄日:102/12/01
公告內容:
依據: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2年12月1日(星期日)上午九時正。
受理股東開始報到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正。
二、開會地點:五股工商展覽館二樓(新北市五股區五權路一號)。
三、會議主要事項:
(一)討論事項
1.為本行併購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案。
(二)臨時動議
四、依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規定,自民國102年11月2日起至民國102年12月1日止停止股票過戶。最後過戶日為102
年11月1日,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過戶者,務請於102年11月1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3時30分營業時間內
至本公司總務部股務科(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330號9樓)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102年11月1日郵戳為憑。
五、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於股東臨時會15日前分別寄發各股東,如有未收到者,請逕向本公司總務部股務科查詢(
電話:(02)29689199)。
六、持本公司記名股票未滿1仟股之股東,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通知,以本公告方式為之。如欲
參加本次股東臨時會之股東,請逕向本公司總務部股務科(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330號9樓;電話02-26989199)洽
詢寄發通知書及委託書。
七、本次股東臨時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臨時會開會23日前,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送達本
公司(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330號9樓總務部股務科)並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八、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現行銀行法第25條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本公司之股份超過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者
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副知本公司;持股超過10%、25%、50%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
副知本公司。上述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
圍如下:
1.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1)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2)前目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
(3)第一目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2.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1)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2)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
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3)同一法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
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九、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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