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的「媒體壟斷防制及多元維護法」,即俗稱的「反媒體壟斷法」,在新版本中加入了「媒金分離」,然而如何執行及是否溯及既往?則是仍模糊未明。
正因為模糊不明,讓輿論質疑NCC及立法院,究竟這個「媒金分離」是玩真的、還是玩假的?而沒有講明是否溯及既往,也讓外界高度懷疑,NCC及立法院打算對富邦、聯邦等同時擁有媒體與金融事業的集團,「高高拿起、輕輕放下」。這種雙重標準的做法,業已引發諸多負評。
NCC及立法院要杜眾人悠悠之口其實不難,多年前的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可做為參考。
立法院在2003年立法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時,明訂「禁止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嚴格要求黨政軍不管直接或間接投資廣電媒體,連1股都不行。
該法案上路後,執行起來相當的嚴格,以致於後來至少有20個個案,包括中華電、凱擘、台灣寬頻、台固媒體、聯維、寶福,頻道業者中視、三立等媒體業者,必須陸續處分黨政軍持股。
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執法之嚴,令媒體吃足苦頭,某些媒體的大股東擁有少數黨政軍股份,也必須要攤在陽光下受到檢視。但以其公平性來看,倒是沒有媒體覺得委曲或質疑。最主要的原因在於這個法條具備了溯及既往、一體適用的嚴格標準。
如今,NCC及立法院在制定「反媒體壟斷法」的過程中,成了各界的箭靶,是否有思考過其中原委為何?或許參考黨政軍條款的精神,要求金融機構不得投資、捐助,或直接、間接的投資媒體,並且溯及既往、一體適用,如此一來或許可平息各界質疑和批評。 而且溯及既往的起點,必須回到1987年報禁解除那年,而非從2006年2月22日 NCC成立日算起,這樣的一體適用才能達到真正的公平。(何英煒) <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