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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掏空弊案 101前董座林鴻明 求刑12年

  台北101大樓前董事長、宏國集團副董事長林鴻明,捲入掏空原名為林三號的金尚昌公司(2540)弊案,牟取不法利益超過10億,昨日經檢察官王鑫健偵結提起公訴,並被求刑12年併科罰金4億元。

  檢方起訴4名被告,金尚昌實際負責人及宏國旗下中聯信託常務董事林鴻明(在押)、總經理陳祈蒼、財務長董翠華以及宏國副總林南聰。

  本案另5名被告,吳克禮、劉淑芳、陳慧玲、江俊松及林瓊珍等,均是林鴻明虛設的啟揚資產管理公司人頭股東,坦承犯行,都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1年,並應在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6個月內,各向國庫支付3萬元。

  去年9月20日,北檢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王鑫健指揮檢調人員,搜索金尚昌等相關地點,僅4個月就偵結本案,並起訴指控被告林鴻明等人,涉嫌違反證交法加重背信等罪行。

  起訴書指出,被告林鴻明等在民國87、88年分別以水仙段、米蘭段等88筆土地,向中聯信託貸款18億5,500萬元,但自90年4月起,就未能正常繳息。

  林鴻明隨後由林南聰委託白天鵝建設代為出面,向中聯信託標購不良債權,再由虛設的啟揚公司向白天鵝買回中聯信託釋出的不良債權,然後與大隱建設共同合作興建「藍海建案」,獲取高達10億2,202 萬元的不法利益。

  檢方起訴指控被告林鴻明、董翠華及陳祈蒼等3人,觸犯證交法第 171條第1項第1、2、3款等3項罪名,且犯罪所得金額達1億元以上,應依證交法第171條第2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以上5 億以下罰金的處罰。

  被告林南聰則被指控觸犯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2項詐財等罪嫌,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的罪名。<擷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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