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業賣福袋將有法可管,經濟部近期擬定「零售業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把業者販賣福袋的遊戲規則清楚劃分,包括說明每批福袋內容物、販售時間與見證人等,辦法最快明年上路,屆時,SOGO、遠百與新光百貨等,將需要遵守規定,以保障消費者。
商業司表示,每逢春節,許多大型百貨公司都會祭出福袋特賣活動,吸引不少民眾漏夜排隊,儘管業者對外宣稱,福袋內容物價值最高可達鑽石或轎車,但實際上福袋內容物是否如同業者所稱,一般民眾很難查證,也沒有相關機制可以約束,因此行政院消保處建請經濟部研擬,關於福袋銷售的定型化契約。
這項定型化契約分為兩大重點,也就是「應記載事項」以及「不得記載事項」,商業司表示,為了要避免消費者買到的福袋,其內容物與實際價值不相等情況發生,要求業者必須揭露福袋內必備商品,包括名稱、品牌、規格以及數量,都需要詳細記載,但並不是每一個福袋內都要標示,業者僅需要說明,這次準備對外銷售的福袋,其內容物可能包括的商品,保留給予消費者的驚喜以及銷售福袋的用意。
因此消費者可以按照商品數量以及福袋總發行數量,推算抽到貴重物品的機率是多少。
商業司強調,如果業者在應記載事項,並沒有記載出來,比方說,沒有寫消費者保留7天鑑賞期,依據法律效力,仍然會視同已經記載,一旦買到瑕疵品,消費者依舊可以要求退回。
值得注意的是,業者未來必須記載見證人資訊,見證人的功用主要是確認福袋應有的商品以及中獎機率,因此業者可找律師或消保團體作為公正客觀第三方見證人。
至於不得記載事項,經濟部要求,商品瑕疵擔保責任不能被排除、契約內容不能單方面變更以及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等。
商業司表示,草案出爐後,按照行政流程必須預告,緊接著呈報給行政院消保處,再由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就可以公告實施,預計最快明年辦法上路。 <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