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超商(7-11)與立榮航空合作,運用安源資訊的多媒體終端機(ibon)在門市賣機票,引發北高兩市旅行同業公會投訴的官司,昨天翻盤,最高行政法院昨(29)日判決,交通部觀光局勝訴。
不過,交通部勝訴的關鍵,是因為最高行政法院認定,交通部發展觀光條例新修的規定「不溯及既往」,所以才判決統一超商與安源敗訴。
但是,去年4月13日修正施行的觀光條例,已經准許超商代售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的客票。因此,最高行政法院昨天的確定判決,實際上已經不影響航空業者及超商門市的代售機票的便民服務。
至於統一超商及安源兩公司,與交通部的行政官司,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主要原因是,99年9月間,觀光條例的規定是,超商只能賣「陸上運輸事業」的客票,因此,按行為時的舊法規定,統一超商與安源,因都不是觀光條例所規定的旅行業者,所以不能在門市賣機票。
統一超商因為在門市,透過安源的ibon代售立榮航空機票,遭台北市及高雄市等兩市旅行同業公會投訴,交通部觀光局引用觀光條例有關「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務」的規定,對統一超商裁處9萬元罰鍰。
統一超商與安源兩公司不服,訴願不成後,與觀光局打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引用觀光條例第27條第3項但書規定,即「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陸上運輸事業的客票,不在此限」,判觀光局敗訴;觀光局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北高行合議庭的原判決,有擴張解釋觀光條例但書規定的違誤,而將但書所指「陸上運輸」擴及海、空運輸情況。因此,最高行將北高行原判決廢棄,改判觀光局勝訴。
最高行的確定判決指出,交通部對非旅行業者得經營旅行業務的例外情況,採取逐步開放的政策,所以已在去年4月13日修正施行的觀光條例,同時准許非旅行業者代售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的客票。只不過,新法不溯及既往,統一超商與安源在99年9月間的代售行為依然觸犯舊法規定,該罰的,依法還是要罰。<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