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去年底修法通過後,上市櫃公司股東會須採電子投票,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副總經理孟慶蒞昨(26)日表示,對於符合應將電子投票列為股東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的公司,鼓勵最好修改公司章程,將董監事選舉改為候選人提名制。
他說,這樣一來可避免股東皆將票投給自己,若事前有提名的名單,股東就可以電子投票方式投給董監事候選人。
孟慶蒞指出,尤其在外資比率高的公司,更建議應該採候選人提名制。
因為,外資一向都是以電子投票方式表決,若沒有建立候選人提名制,電子投票制度就會難以進行,導致公司失去外資的票源。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天舉辦「電子投票之影響與因應對策」研討會,邀請經濟部商業司科長曾碧雲,以及孟慶蒞、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經理汪明琇,為電子投票相關規定上路後的法規面和實務面問題釋疑。
公司法修法後,今年起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股東人數達1萬人以上的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應將「電子投票」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對公司股東會召集程序,以及投資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曾碧雲表示,採電子投票的股東,視同出席,將計入股東會當天已出席股東的人數(即分母),以及同意議案的票數(即分子);然而在臨時動議的提案部分,採電子投票的股東僅計入分母、而沒有計入分子。
另外,由台灣集保結算所建置的電子投票平台「股東e票通」,也引發各界對安全機制的疑慮,以及是否能處理各種例外投票行為。
汪明琇說,該平台受到主管機關高度管理,有完善安全控制,除了受到主管機關高度管理外,集保結算所也會定期找外部會計事務所,針對流程、管理面檢視,連集保結算所都完全看不到投票情形和業務面等資訊。
在投票部分也有人性化設計,例如當股東未選擇所有投票項目時,會出現提醒股東是否棄權的訊息等。<擷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