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持卡人的權益,金管會日前發函,要求電子票證若要向持卡人收取手續費,必須以淺顯文字先知告。例如無記名悠遊卡,悠遊卡公司在銷售時,就必須說清楚民眾若要提前解約,會收多少錢。
目前悠遊卡大致可分為兩種,一是有信用卡功能的「悠遊聯名卡」,另一種是沒有附加信用卡功能的「悠遊卡」。一般「悠遊卡」目前是無記名式。
金管會官員表示,這些無記名悠遊卡,如果民眾因為卡片毀損,或者未來不會用到,要退還給悠遊卡公司,並取回剩餘價款,悠遊卡公司通常會收一筆手續費。未來,要收多少手續費,必須在銷售悠遊卡時以淺顯文字說清楚,並輔以實例具體說明。
另外,無記名悠遊卡一旦遺失,不論裡面有儲值多少,都無法獲得理賠;至於「悠遊聯名卡」一旦遺失,信用卡部分可以掛失,但同一張卡片裡面已經儲值的金額,也無法獲得理賠,讓持卡人感到不滿。
據了解,先前金管會與銀行曾討論過,是否「悠遊聯名卡」弄丟,銀行可以理賠剩餘的額度?有些銀行認為,悠遊卡的功能,是「小額」且「快速」的交易,因此以「悠遊聯名卡」使用小額付費時,卡片並沒有和銀行連線,機器要讀取的資料是「這張卡片的額度夠不夠支付?」,這和使用信用卡刷卡時,隨時和銀行連線的情形不同。<擷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