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被告趙某等離職員工及本公司。
(2)法院名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3)處分機關:國立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等。
(4)案號:100年度重易字第1號。
2.事實發生日:101/01/1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前員工因不諳法規違反政府採購法遭起訴,致使本公司
併列共同被告一案,101年1月13日業經板橋地方法院一審判決
本公司罰金新台幣500萬元。
4.處理過程:
法院課處罰金,處分機關將登錄政府採購公報。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此處分影響本公司未來公共領域之投標權利,本公司除固守原
有業務外,將積極開拓海外業務與轉投資業務,目前營運及財
務一切正常,評估本處分對本公司業務之影響在可控制範圍內。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1)已全面加強員工法令教育以及內部督導查核機制,並要求
全體業務同仁嚴格遵守政府採購法令。
(2)本公司將與律師研擬,必要時提起上訴或行政救濟程序,
以維護本公司應有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擷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