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成立金融重建基金(RTC)的目的,是要穩定金融市場,並非要參與民營事業的經營,繼續持有台北101股權,不是RTC的本業,應儘早脫手。
如果政府認定台北101主導權不能落入民股,就應由台北101 的原有公股加碼增加持股,不宜便宜行事,利用RTC持股繼續握有控制權。
多年來,泛公股一直是台北101的單一最大股東,但董事長都非官派,前年台北101改選時,因RTC處理中聯信託接收了15%的101股權,使得泛公股持股大增到44%。
財政部基於維護公股權益,拿下董事長人選及董事會主導權,此案也被財政部視為「收復失土」的重要案例之一。
財政部有效爭取公股應有權益,作法值得肯定,但公股維護在台北101的權益與主導權,跟RTC處分台北101持股,應該是兩件事,必須分開來看。
不論具指標性的台北101大樓,是否應該由公股來主導經營權,RTC手中的台北101股權都應該處分掉。
畢竟參與民營事業經營,並不是RTC成立的目的,尤其RTC處理中聯信託,已花了100多億元,台北101股權屬於中聯信託的財產,應處分掉以減少RTC的負擔。
<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