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5/24
2.私募資金來源: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選擇特定人,以策略性投資人
為限。
3.私募股數:不超過18,000,000股(含)內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私募總金額:經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授權董事會視公司實際營運需求辦理,
依最終私募普通股價格計算之。
6.私募價格: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七成,但不會低於股票面額為
訂價依據,實際定價日於本次董事會通過後,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
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A.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係依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
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
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
轉讓條件外,不得對其他對象再行賣出。委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在本次私募普通股
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應依相關法令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並申請上市櫃交易。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各分次私募資金用途:各分次皆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
擴充廠房設備、購置機器設備等一項或數項資金需求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詳盡資料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
依「私募應注意事項」第4點第1項3款規定:如採分次辦理者,應列示預計辦
理次數,各分次資金用途與各分次預計達成效益,故依前揭規定詳細補充說明如下:
2.1得私募額度及預計辦理次數:於普通股1800萬股數(含)內之額度,於股東會決議
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辦理之,若採分次辦理,預計次數不超過三次。
2.2各分次資金用途:各分次皆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擴充廠房設備、
購置機器設備等一項或數項資金需求。
2.3各分次預計達成效益:各分次皆為改善財務結構、減少利息費用支出、
提升獲利機會及市場競爭力等一項或數項效益。
3依「私募應注意事項」規定: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或
辦理私募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後,將造成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者,應洽請證券承銷商
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報告。
3.1由於本公司99年度董監事任職到期,故於當年度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監事,
為符合公司治理,選出獨立董事二席,以致於董事變更達3席,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88年9月27日(88)台財證(一)字第47693號函釋,法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
生變動者,即屬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化,依據「私募應注意事項」規定,應洽請證券承
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4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募普通股之最終發行股數、
發行條件、發行次數、募集金額、資金用途、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
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於不違反本議案說明之原則及範圍內,
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法令修正、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
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請股東會於不違反本議案說明之原則及範圍內
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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