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遠傳商譽攤銷事件勝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再判決,新光銀合併岡山合作社商譽攤銷事件,新光銀勝訴。這是銀行合併基層金融案中,經終審法院判決商譽攤銷「應無條件被許可」的首例。
最高行政法院推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原判決,改認可業者商譽攤銷的判決陸續出爐,而且包括電信與金融兩種不同行業(遠傳與新光銀兩業者各兩年度,即4件判決),國稅局不准業者攤銷商譽的認定基礎,嚴重潰堤。
有趣的是,遠傳併東榮電信的合併案,遠傳併入的事業體淨值是正數,即有資產價值,會產生現金流的公司。這種淨值為正數的合併案,最高行合議庭支持業者的商譽攤銷。
反觀新光銀(前身誠泰銀)的合併案,新光銀併岡山的資產淨值卻是負數。
由於岡山合作社遭併時淨值既已是負數,理論上來說,商譽應為零,那有商譽攤銷的問題。但最高行卻判決新光銀併岡山的商譽攤銷「應無條件被許可」,其關鍵耐人尋味。
最高行確定判決指出,本案商譽形成過程有其「特殊性」。判決指出,存保公司指定新光銀併岡山,其約定價格實際上根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不善信合社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且經該基金列入處理者,其原社員的權利,應由承受的金融機構全額賠付」。
換句話說,新光銀併岡山,不僅是從存保取得岡山原來的10億2,700萬元的負價格外,還要賠付1億6,997萬5,000元給原社員的出資款項。
最高行合議庭因此認為,北高行當年判決新光銀敗訴,就是「沒有真正掌握新光銀實際取得岡山所付多少代價的核心觀念」,所以才會以這1億6千萬餘元支出「不屬於併購成本」為由,駁回新光銀的訴訟。
但這也正是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有「適用法令不當」的違法情事,將原判決廢棄,並將國稅局原處分及財政部訴願決定都撤銷,而認為新光銀併岡山的商譽攤銷「應無條件被許可」的關鍵所在。
新光銀是在結算93與94兩年度營所稅申報時,以合併岡山賠付原社員出資款總額,擬分20年以支付「商譽」的費用認列成本,每年攤提877萬元。可是被國稅局全數刪除引發徵納雙方對簿公堂。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