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8/10/12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並
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
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
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
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績效。由董事長核定並提報董事會同意之
。每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
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得認購股數為1股本公司普通股
。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
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
為2,000,000 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
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
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
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為認股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但發行日已為上市或
上櫃公司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
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
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
者不在此限。
時程(自發行日當日起算仍在職者) 累計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兩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
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回收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於本員工認股
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及解聘)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
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
3.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時,得行
使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剩餘全部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
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於死亡時,繼承人得行使已授予之認
股權憑證之剩餘全部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
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為限。
4.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
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時恢
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本條
第二項所規定之認股權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
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其他終止僱傭關係上述原因外,其他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
僱傭關係調整,依本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
行使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欲於上述情事及其所定期限內行使認股權
,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
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
為限。
(五)權利喪失:
1.認股權人倘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故
意或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就其
全部或部份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或)已具行使權而尚未執
行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2.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於本條第四項所定期限內行使認股權
者,視為放棄認股權,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對於
經放棄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本憑證及權益,不得轉讓、設定質權等擔保性權利、贈予他人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書面聲明拋棄及由其繼承人
繼承者不在此限。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